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0:5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的通知

盐政发[2004]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 市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促进全市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有关工作目标,现将我市2004年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目标下达给你们(见附表), 其他相关工作指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下达,希各地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层层分解落实现任, 认真制定和完善各项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考核,逐月通报情况,公布进度。年终,市政府将按盐办发[2003]58号文件规定,组织综合考核。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盐政发45号表格.doc

http://www.yancheng.gov.cn/PORTALIPS/Library/PRIVATE//盐政发45号表格.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130元和639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3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fdj/jggg/you/W020090629793593093283.pdf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fdj/jggg/you/W02009062979359329757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现将2002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1、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企业经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的监理企业,向其总公司报送。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对监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注册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者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照片和日期处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钢印或红印。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为“建(×)监工字第*号”:×为地区、总公司简称;*为六位数,其中前两位数为年份(2002年简写为02),后四位数为本地区、本总公司同年注册的流水号。“发证日期”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核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4、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工作可与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一并进行。对于变更的人员名单,请单独列表报送。

  三、网上申报

  为了建立监理企业数据库,逐步实现监理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今年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除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应当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1、各地区、各总公司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2、《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网上申报时,应首先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一栏后,进入“工程监理网络管理系统”界面,通过“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栏目录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同时,可从“公文往来”栏目,发送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

  网上申报时,请按照该系统软件的格式录入,有关内容要与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范大勇;电话:010-68393441。

  四、2002年注册工作的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有关总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2002年5月初,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将统一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五、注册收费标准

  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执行。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8385640;联系人:吴江。

  附件:

  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