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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6:1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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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消防法》在我市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消防法》,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建立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消防法》宣传学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日常工作。各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宣传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建立长效机制。确定今年4月份为《消防法》宣传月,各地要及时召开《消防法》宣传贯彻动员会,将《消防法》的宣传学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消防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各行业系统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安全工作学习培训内容;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消防员要集中学习、培训,熟练掌握消防法律知识。
  (三)推进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要以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普及《消防法》和消防知识,提高市民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向广大群众传授消防知识和技能。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家庭的消防“六进”宣传;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消防宣传提供支持和便利,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的优势;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要推进“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推动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学校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参观消防站、组织逃生演练等活动不少于2次;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我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课时;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优化小区消防安全环境;安监、文化、司法部门要将消防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三下乡”、普法宣传等活动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分别结合企业员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卫生、旅游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组织学习讲座、悬挂标语横幅、设立宣传专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抓好重点工作,确保《消防法》顺利实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制。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苏综治办[2009]5号),严格落实好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建立完善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制度。市、辖市(区)两级政府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渠道、联合执法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应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单位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将标准化管理纳入星级宾馆、等级医院、文明学校等评定内容,提升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率和达标水平,并积极引导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参与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加强报警逃生门锁等消防新技术应用,加强消防应急疏散和灭火演练,督促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常州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2009年常州市城市消防规划实施计划》,落实消防站营房建设标准,建成并投入使用市中心消防站、武进高新区消防站、溧阳城北消防站,力争完成市特勤大队暨灭火救援指挥中心土建工程,完成青龙消防站征地工作。加强五个化工集中区等区域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将消防水源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消防水源、消火栓与城乡建设项目同步建设;针对市政消火栓损坏、埋压等问题,公安消防部门应牵头组织建设、城管、规划等部门研究出台维护管养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
  (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福建长乐拉丁酒吧“1•3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和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三合一”场所、多产权建筑、非法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关停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违法行为等排查整治力度,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积极推动年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或人口达10万人的乡镇建设专职消防站,科学制订城镇消防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其它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总结和推广农村消防工作经验,依托镇(街道)安监站、企管站等,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大力发展专职、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增强农村地区灭火救援处置能力。结合农村普法教育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建立“防消结合”社会化巡防队伍。依托各级综治委、消防联席会议、派出所“两室”,将派出所民警、保安力量、综合治理巡防力量和群众义务力量纳入“大防控”、“大巡防”体系,在二级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重要行业系统单位、规模企业、社区、乡村等建立消防巡防队伍,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以及季节性防火等工作中,开展消防巡查、宣传等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增强社会自我防控火灾水平;镇(街道)安监站、企管站等应将消防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拓展社会巡防信息反馈渠道,提升动态防控的信息化水平,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督促、单位参与、消防推动”的社会化大巡防格局,固化“规范化管理、常态化运作、信息化推动”的巡防运行机制,确保工作成效。
  (七)加强消防产品监管和消防从业单位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建立完善质检、工商和消防部门协调机制。质检、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在流通领域的现场抽查、判定,严格落实消防产品和阻燃制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对发现不合格、假冒伪劣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要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强对消防从业单位的管理,对违反规定设计、施工、检测和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从业单位实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八)建立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各地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所辖区域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物资社会保障体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指挥组织体系,明确各种救援力量的职能,强化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完善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实装、实地、实战应急联动演练,不断提高地区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应急救援工作常态化。各辖市(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将纳入考核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200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8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4]14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进一步补充完善《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办法,以利于基层操作。

二、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要完善税改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农业税费尾欠,全面落实和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三、要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控,加快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完善并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制度,严格划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杜绝政府部门、垄断行业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严格操作程序。

四、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管理制度和体制创新,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有力保障。认真研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机制和新方法,为在全国逐步取消农业税提供经验。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