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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1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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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1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2011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55号


  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1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经评审,核定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国际商城一期等37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现予公布。

  附件:2011年度第一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http://www.mohurd.gov.cn/gsgg/gg/jsbgg/201103/P020110317610807109468.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改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1994年中央财政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得到了加强,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随着全国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进一步强化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周转金要“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十六字方针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制订的《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原《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作了适当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附件: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周转金有偿使用管理的机制,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特指以下几项财政周转金:
一、预算扶贫基金
二、新增发展资金
三、温饱基金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有偿使用部分
第三条 周转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与用途。
第四条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属财政性质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投放、使用。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商品生产,涵养财源,增加人民群众和地方财政收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
三、按项目投放,择优扶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足当地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经济优势的开发性生产项目;覆盖面大、富民富县、可带动千家万户迅速脱贫致富的龙头项目;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生产项目。
四、实行有偿使用,坚持有借有还,保证资金的完整收回和周转使用。
五、周转金不得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六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转入部分;
四、其它用于支援欠发达地区的有偿使用资金。
第七条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是老少边穷地区,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
第八条 周转金主要运用于贫困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工业;与扶贫有直接联系或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的县、乡办企业及其技术改造项目;以扶贫为主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周转金的使用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限和项目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3年。

第三章 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条 对使用周转金的单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周转金的占用费本着优惠、低率、区别行业的原则设置。主要费率如下:
一、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年率2%;
二、与种养业有关的加工业、县乡办工业项目年率3%;
三、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协作举办的生产性项目借用中央财政的周转金,年率4%。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在项目借款到期时,同本金一同归还,费随本清。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资金加收年率10%的逾期占用费。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以后,其余部分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收取全部占用费收入的5%,具体比例由各省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借用中央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率,各部门、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周转金实行规模或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实行规模管理,由各省(区)承借承还,统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周转金的地方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必须附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周转金和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严格按程序逐级完成,不得越级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被挪用,上级财政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周转金投放的项目需要变更的,按资金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形成呆帐的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报上级财政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周转金的回收工作。下级财政部门应将到期借款及时归还上级财政部门,并附送还款凭证。逾期3个月不归还借款的,将扣减发展资金或其他财政专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资金使用反馈制度。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个月,各地应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反馈,作为下年度借用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实行跟踪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以权谋私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应有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周转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增发展资金、温饱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划和规定,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统一领导,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项目推进、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自治区重大办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各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审计、环保、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相关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定:

  (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千亿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具体选择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联合制定。

  第八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驻桂单位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本市、本部门(单位)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同时抄送自治区重大办。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征求国土、环保等主要审批部门意见后(涉及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应同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重大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文件材料和媒体对外宣传材料上标示“××年自治区重大项目”字样。

  第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和预备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预备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预备重大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并实现开工的,视同新开工重大项目管理;上一年度已开工的重大项目,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的续建或投产重大项目。

  第十条 申报自治区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本完成投资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审批、水土保持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预备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着手开展,且工作进度安排和工作目标明确。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新开工或预备重大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要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第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预审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对各市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从项目建设可行性、行政许可手续合规性等方面进行预审查。凡未经预审的项目,不予列为自治区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

  第十五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储备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选择一批对全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择机选用。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房屋征收等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办理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手续,牵头做好自治区重大项目的总体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办理属于自身投资许可权限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手续,积极做好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海洋、林业部门要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用海、占用林地专项指标,优先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用海和占用林地,依法做好用地、用海和占用林地报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重大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审机制。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重大项目审批手续,优先从简从快办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重大办要不断改进联审方式方法,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自治区重大项目,向社会发布重大项目信息,争取更多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重大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自治区重大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要优先保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新闻媒体要主动宣传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额外收取费用。对自治区重大项目须缴纳的有关费用,有关单位或部门要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实行进度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前期工作、筹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负全面责任,并按照批复文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标准及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三十一条 参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重大办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制度。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自治区农垦局要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重大办准确报送自治区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通报制度。自治区重大办定期向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全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自治区重大办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定期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

  自治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约谈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自治区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及概算调整时,要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在各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完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企业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行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四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项目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在建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各市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自治区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自治区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对自治区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