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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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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

教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6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形势出现不少新的复杂因素、党和国家工作面临不少新的严峻挑战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等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会议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全党的中心任务,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各项任务的胜利完成。

  教育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一手抓教育抗震救灾,一手抓教育改革发展,全力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筹办北京奥运会的相关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做好当前教育系统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灾区学校在9月1日复学复课

  1.做好灾区学校的灾损评估、维修加固工作。准确的灾损评估是确保灾区学校能够在9月1日按时开学的基础,也是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的基本依据。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地震局正在部署灾区中小学校舍评估工作。四部门制定的《学校震损校舍评估标准(试行)》即将印发。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舍受损情况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确认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危房应尽快拆除,以免威胁师生安全。对受损情况不严重的校舍,政府有关部门将在评估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维修加固,并争取在暑期修复加固一批校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努力做好校舍维修加固的配合与服务工作。

  2.抓紧建设临时校舍。对受损严重或在近期不能修复的校舍,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在9月1日前完成以活动板房为主的临时校舍建设任务。活动板房主要满足教育教学用房的需要,同时也应满足学生宿舍、食堂、厕所以及教师生活用房的基本需要。临时校舍使用前要对卫生防疫、消防设施、环境安全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3.同步配置基本教学生活设施。在做好过渡性校舍建设的同时,要同步配置好黑板、课桌椅、教科书、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远程教育设备以及体育、卫生设施,配齐基本的生活设施,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

  4.抓紧落实灾区学校教师配备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落实灾区学校教师配备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教学需要。要抓紧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录用工作,优先满足灾区学校的需要。根据灾区需要,组织优秀教师支援灾区学校。实施援助灾区教师培训计划,做好灾区教师心理援助和专业培训工作。

  5.妥善安排部分灾区学生异地入学。继续做好转移到对口支援省市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相关工作。对重灾区需要异地安置的中小学生要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妥善安置。对随父母进城或投亲靠友的中小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关心帮助他们就近入学。转移安置学生原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对转移安置的少数民族学生,要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

  6.认真做好灾区教师慰问抚恤工作。要认真做好对灾区教师特别是抗震救灾英模教师、受伤教师以及遇难教师家属的慰问抚恤工作,关心教师的切身利益,妥善安排好教师的生活和工作。

  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抓紧做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

  1.抓紧做好教育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灾区学校恢复重建的目标是:2009年9月1日前大部分学校和幼儿园要在永久性建筑恢复正常教学,2010年9月1日前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要在永久性建筑恢复正常教学。恢复重建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通过恢复重建,把灾区每所学校建成最牢固、最安全、最让家长和群众放心的工程。

  2.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学校建设。学校的建设规模要执行原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三部委重新修订并即将联合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以及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发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等。学校体育卫生设施的建设,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校舍抗震设防,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有关部委即将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学校建筑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教育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即将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新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则》的要求;同时教育部将组织评选学校校舍建筑设计优秀推荐方案,推进学校校舍标准化建设。

  3.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教育重建规划要统筹纳入灾区城镇、农村建设等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龄人口及未来发展趋势,按照方便学生就学、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优化教育体系结构的原则,合理确定学校布局。

  4.高度重视重建学校的选址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下,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对地质情况进行评估,科学确定重建学校的选址。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5.加强重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督。要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教财厅【2008】2号),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选聘具备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分别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公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6.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监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系统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教监【2008】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教育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的监管,确保廉洁救灾,确保救灾款物安全有效地全部用于灾区教育。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工作

  1.抓紧做好全国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发【2008】19号)的要求,高度重视本地区学校建筑特别是中小学校舍安全问题,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鉴定结果制订抗震加固方案。

  2.全面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防灾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对于灾害来临时减少师生伤亡至关重要。全国教育系统在暑假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要在认真组织广大学生统一收看2008暑期中小学安全教育专题片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各地要总结安全教育和演练的经验,并对学校交通安全以及预防地震、防火、溺水、防止踩踏事故、公共卫生预防等应急工作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3.切实做好灾区学生资助工作。为保证考上大学的贫困家庭子女和受灾地区学生都能入学,国家将在现有资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对灾区学生的特别资助政策。政策出台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足额将各项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确保来自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4.认真组织灾区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支援省市教育系统要按照中央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安排,在支援方和受援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教发【2008】18号)要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实质性支持。在灾损评估、危房拆除、维修加固、临时校舍建设、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配备、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学生转移安置等方面认真做好对口支援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为灾区中小学生举办暑期夏令营活动,帮助他们渡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做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包括联合招收新生、在校学生的转移学习以及就业援助等工作,通过支援受援双方共同努力,使灾区的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都能就业,在校学生都能复学,愿意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入学。

  5.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6月30日在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广泛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模范人物特别是优秀师生的高尚品德和感人事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教师队伍师德建设,提高师生思想道德水平。

   四、高度重视,维护稳定,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贡献

  1.认真做好以奥运为主题的思想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要认真贯彻6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的要求,以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和迎接奥运、参与奥运作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动教材,引导青少年学生把学习弘扬抗震救灾中焕发出来的伟大精神转化为办好奥运,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要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继续以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为主题,开展当好东道主、热情迎嘉宾活动。要把做好奥运会志愿者作为学生一次难得的社会实践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形成讲文明、重礼仪、团结友善、热情好客的文明风尚。

  2.大力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要认真落实今年4月全国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细化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进一步加强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和网络信息监控,切实解决好教师和学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确保当前及奥运会期间学校安全稳定。

  3.精心落实举办奥运会的相关工作。有关学校要积极配合奥组委做好设在学校的奥运场馆的运作和管理工作,注重做好场馆内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落实奥运安保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会同奥组委做好学生观赛门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1.抓紧进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调研起草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今后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开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调研、大讨论,积极为《规划纲要》起草献计献策。

  2.做好全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调研和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今年秋季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3.做好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确保招生平稳顺利进行。要继续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加大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力度,落实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4.做好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完成好年初确定的招生计划。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和合作办学。

  5.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落实工作。要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制度,继续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教育部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是指:外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方式在福建投资经营电力项目(以下简称外资电力项目),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潮汐电站等。
第三条 外资电力项目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四条 为保证外资电力项目的合理回报率,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经营条件可参照国际惯例执行,也可按中外双方商定的有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五条 外资电力项目可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建设与经营,也可与福建省电力部门商定,委托其承包建设与承包经营。外资电力项目所需的设备允许投资者在国内外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所需的燃煤等原材料也允许在国内外市场自由择购。
第六条 外资电力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免征企业所得税两
年、减半征收三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省税务局批准,可以继续适当延长免、减税的年限。
外资电力项目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力项目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投资于省内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第九条 外资电力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生产用车辆、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条 外资电力项目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加快回收投资;外资水电项目水库淹没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福建省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为外资电力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福建省电力部门和地方电网可为外资电力项目的上网电量负责包销,其电价一般按十年还本付息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并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还可实行峰谷、丰枯差别电价。
第十三条 为解决外资电力项目的外汇平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外资电厂由电力部门对出口创汇型企业,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外汇电费。对外资电力项目的正常用汇,允许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建设经营电力项目,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3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临夏州乡镇政务公开规范(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临州府发〔2008〕1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临夏州乡镇政务公开规范(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临夏州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临夏州乡镇政务公开规范》(暂行)已经州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临夏州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州村务公开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向群众公布。
第三条 村务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以健全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工作。通过村务公开,进一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全州村务公开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党委、政府负责,县(市)民政部门具体指导,纪检、组织、监察、农经等相关部门参与监督。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主要分为村级政务公开、村民自治事务公开和村级财务公开三大类。
第六条 村级政务公开,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下达的由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各项政策、事务。
(一)涉农政策:国家涉及农村、农业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支农惠农政策;
(二)涉农收费: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办法等;
(三)计划生育情况:上级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向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及落实情况和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四)宅基地审批情况;
(五)征用土地补偿情况: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村集体土地,给予村级补偿、分配落实情况,机动地发包情况等;
(六)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发放情况: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上级下拨款物的数量和种类,分配到户的名单和数量等;
(七)招工征兵工作的政策、范围、选评标准和结果等;
(八)优抚低保工作的政策、范围、对象和落实情况等;
(九)水电费代收代缴情况;
(十)面向村民的各种财政补贴:包括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等惠农政策的内容、实施办法、村民领取补贴情况等;
(十一)医疗补贴情况:包括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村民缴纳医疗保险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十二)兴修水利、人畜饮水情况:包括上级补助政策、补助款物使用情况和工程效益等;
(十三)各种补贴资金和扶贫款物发放情况;
(十四)国家扶贫开发项目情况:包括国家扶贫开发政策、涉及本村的扶贫开发项目,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进展及结果等。
第七条 村民自治事务公开,主要公开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应由村民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之内的事务。重大事务应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决策过程、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应予以公开。
(一)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二)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三)村公益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四)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及考核、审计事项;
(五)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及土地流转情况;
(六)村干部及村民社会保险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一般年初公布计划预算,年中公布执行情况,年末公开计划决算。财务计划要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备案。
(二)各项收入。主要公布转移支付收入、发包租赁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拨款、捐赠款物、原有积累、其他收入等情况。
(三)各项支出。主要公布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社干部报酬、村办公及管理费用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上级拨款专项支出、损赠款物支出。
(四)各项财产。主要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对外投资、村集体资源处置情况及其他资产。
(五)债权债务。主要公布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及其它债权债务和村集体资源处置情况。
(六)收益分配。主要公布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数额,提取公积金数额,提取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投资分配数额、其他分配、未分配收益等。
(七)农民负担。主要公布兴办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农村“两工”使用情况。
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村两委提出公开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
(三)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布;
(四)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村干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向群众答复解释,提出改进或解决办法;
(六)对公布的内容、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归档,年终整理立卷。
第十条 村务公开时间分常规公开和即时公开。常规公开,即村务事项一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第3个月的28日为公布日,村财务一月公布一次,每月28日为公布日;即时公开,即重要政策及其他村民需要和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布。对于时间跨度较大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项目全部完成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主要采取设定固定公开墙(栏)、召开会议、发放明白卡、入户卡、小册子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墙的设置要防风避雨,方便群众观看,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对于破损、字迹模糊的要及时维护更新,保证公开的持久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重要建设项目、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听取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相关情况的报告或说明;
(二)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
(三)审查村财务公开收支账目、凭证,审核财务公开的真实性;
(四)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五)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已公开内容负有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解释说明的责任;
(七)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十六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监督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查询,可以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具体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查询;
(二)有权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政策依据和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村民对已经村民公开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的村务公开墙、公开栏,不得随意或恶意涂改、撕毁;村民对村务公开不满意的,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提出,不得无理取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对相关村务、财务的查询,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两委报告工作制度、重大事项“票决”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村务公开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每次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审核,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审核通过后须签字盖章,并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经多数村民提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撤销其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资格,另行补选。
第二十二条 对村务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办法有四种:
(一)批评教育。各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党纪政纪处分。在村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经查证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依法罢免。对在村务公开中严重不负责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村民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对村民委员会责任人依法进行罢免。
(四)依法起诉。对在村务公开工作中严重违法违规的人员,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制止利用宗族、宗教、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通过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形式,积极探索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有效途经,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乡镇政务公开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范(暂行)。
第二条 本规范(暂行)所称“乡镇政务公开”,是指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以公正、便民和廉洁、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运行机制,把行政行为和权力行使置于制度规范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凡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事项都要公开,公开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做到尽可能量化、科学实效、简便易行,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都要统一规范。
第四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群众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权力运行得到有效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费、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中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乡镇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有关支农惠农政策情况。
(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三)乡镇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各类补贴资金及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的落实使用情况。
(五)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固定资产和资源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六)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 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一)乡村涉农收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村由乡镇代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计划生育及各项优惠奖励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
(六)水、电费价及收缴情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七)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城乡低保、医保、优待抚恤情况等。
(八)各种扶贫款的发放情况。
(九)“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
(十)乡镇干部的年度考核、评先选优等情况。
第七条 乡镇政府各站、办、所应当公开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事项:
(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
(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的收取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对象范围及收缴情况等。
第八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九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设立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采取召开群众代表会、干部会、人民代表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采用文件、通告,制发明细表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也可利用声讯工具、触摸式多媒体电脑和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公开时限

第十三条 对救灾救济、工程发包、宅基地审批等临时性工作项目,要随时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对财务收支等季节性、阶段性的工作项目,要按月或季度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对年度工作目标、财政预决算情况等时间跨度较大的工作项目,要实行半年或年末一次性公开。
第十六条 乡镇要确定固定的公开日,届时乡镇政府机关、各站办所和各村同时公开。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做到长期公示。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提报公开资料。公开项目都要明确提报部门、提报时限、提报责任和提报人,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对公开资料进行审查,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审核公开资料。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对部门提报的公开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并签字,负责对公开资料把关。
第十九条 审批公开资料。经审核后的公开资料由提报部门报给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公开资料调查核实无误后,再报领导小组例会讨论通过,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公开。
第二十条 制作公开资料。经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开资料,由办公室统一按照公开的形式、规格、字体等具体要求组织制作,然后在指定公开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开档案。以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为独立建档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卷,对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都要装入公开档案。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为5年。

第六章 保证措施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站、办、所的政务公开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和各部门领导负责。上级部门直属的,由主管部门按乡镇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实行乡镇政府机关和站办所政务公开列入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定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要把政务公开落实的情况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各县(市)民政、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乡镇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的作用,实行设立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监督措施。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和解释答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务公开责任制和民主评议、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对单位及有关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不认真,工作抓得不实的有关责任人员,纪监部门应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搞假公开、半公开或不公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对因政务公开工作抓得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给予主管领导和上一级主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