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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7:4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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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更好地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根据《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2006〕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完善政府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2006〕69号)的有关规定,成立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作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应邀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市应急管理有关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或较高的理论造诣,在市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至70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有关单位在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应急委领导同志审定。
  拟聘请的专家在《汕尾日报》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市应急管理专家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到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市应急委正、副主任或送有关单位。
  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办视情况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简报》或推荐在《中国应急管理》杂志刊发。
  第九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秘书处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外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事部门参谋、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按照“外事工作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涉外事务在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涉外事务包括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外友人荣誉市民的授予,外宾的邀请,出入境管理,境外招商引资,引进国外智力(国外技术、出国培训、外国专家管理等)以及外援项目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白银市荣誉市民的有关事项,依照《白银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邀请外宾,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邀请外宾申请表》一式三份。邀请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市外事管理部门,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再报送省外办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省外办出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被邀请方凭此表和邀请函方可在中国驻被邀请人所在国大使馆申请签证。如赴非开放地区,还应增加二份,分别报省军区和省公安厅备案。
市领导邀请外宾的相关手续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市、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将境外招商引资、开展文化交流等项目和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情况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以期与对方达成共识,使项目尽快得以确定和实施。
无渠道联系境外合作方的项目或需要通过外事渠道协助开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合作的内容、意向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外事渠道,努力寻求开展合作的机会。
第八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我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全市的引智工作应主动接受市外事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国外援助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涉外工作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甘外发〔1996〕1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应坚持服务大局、统筹计划、任务明确、队伍精干、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派员单位及各级主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组或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1、把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2、可以由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的;
3、应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非专业党政机关干部的;
4、通过通讯手段或驻外机构能办成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或赴港澳的;
5、参加省外组团的出访人员事先未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向省外组团单位支付出国费用的;
6、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事业单位,派人公费出国或赴港澳访问而又无实质内容的;
8、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名额或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国的。
二、申办程序和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
1、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同意后,到市外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出访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
(2)出访人员身份与出访内容相符。
(3)出访时间与日程安排合理。
(4)出访费用合理。
出访申请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根据省外办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规定,继续实行审批签字备案和领导审批一支笔制度。
(1)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出访,实行“一把手”互签制。在办理申请前,需先分别向省委或省政府报送出访申请报告,待批复后,方可办理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申批手续。
(2)市上副地级(含副地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负责报省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3)市委、市政府领导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申请、审批等有关手续。其他部门组团或个人参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上有关领导同意后,按护照专办委托制度,自行办理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市外事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
(4)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正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副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归口分管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
批准。
(5)出国培训的团组和人员,按国家外专局和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审批或审核文件。
(6)出国举办展览,按国家贸促会《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7)出国举办文化文物展览、演出,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应分别征得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的同意。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中央主管部门的批件。
(8)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
察和交流,原则上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9)市属企业领导或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在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前应书面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在签注意见时,须注明该企业盈亏状况(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出国)。经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手续。
(10)在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时,需向市委组织部提供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等材料并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境)备案表》,经单位党组(党委)签注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11)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及各省、市、自治区组团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确需我市人员参加的,应事先征得我市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领导同意。我市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省外有出国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和通知书后,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
表》,报其主管部门和市外事管理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按上述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外办确认。
(12)应聘外地人员出国,由聘用单位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派遣招聘的流动人员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聘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出国。
(二) 因公临时出国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申请
申办护照人员应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人
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根据上述材料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由护照专办员或持市外事管理部门委托函办理护照。出国人员在回国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根据与省外事管理部门签署的有关合同统一管理。
(三)因公临时出国签证或赴港澳签注申请
申办出国签证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护照,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和国外邀请函电原件。根据上述材料内容,如实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根据不同国别,按签证经办人员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并如实填写有关国家驻华使馆的签证申请表。申办赴港澳签注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通行证、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备案表和港澳邀请函电原件向省外办提出申请。
申办签证材料一律由省外办驻京签证室送外国驻华使馆申办签证。出国人员不得私自去国外驻华使馆申办
签证或给使馆打电话催办,不得擅自委托国内其他单位代办签证。获准签证后仍由驻京签证室领取护照和签证。
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取消其出国资格。

三、出访要求和出访总结

(一)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地(厅)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2年。
(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进行考察、访问类团组,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的正式邀请函。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出访三国以上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包括旅途时间。
(三)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出访期限和国别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国家数和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四)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五)组团单位和出访团组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出访总结和成果报告工作。该项工作应由派出单位和审核部门负责。出访团组回国30日内,按申报出国程序将出国总结报送市外事办和省外办。省外办和市外办将定期摘选出访总结,供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学习、交流和借鉴。对逾期不报者,暂缓受理组团单位再次申办出国事宜。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四、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汇指标。不得突破用汇限额,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团组回国后要按时办理核销、退汇手续。
(二)市委、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访手续、日程安排、随团翻译及经费预算,出访费用由市财政根据经费预算拨付给市外事管理部门,待团组回国后与市财政核销。
(三)各单位派员出访,费用除资助部分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派员单位自筹;参加行业组团除行业部门资助的部分外,其余由派员单位自筹,市财政不予补贴。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报主管财政领导研究决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培训除国家资助的经费外,由培训人员自行通过有关渠道解决。
(五)财政、审计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国经费、用汇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 则

(一) 本细则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需提供的材料。
2、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需提供的材料。
3、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4、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5、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附件1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
需提供的材料

参加省内团组或自组团需申办任务批件。任务批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并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的出访任务的审批文件。需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持下列材料由市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提供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的官员的邀请函,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中外文各两份)。
三、外派培训团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合同及审核件。
四、企业应附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提供费用承担情况说明。
六、副地级以上领导出访,需提供境外详细日程。
七、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2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参加省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需申办确认件。任务确认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并征得省外办对省外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的复函后,持省外组团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及任务批件,由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后,由省外办下达的出国任务确认文件。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培训团组应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具的审核件;
三、企业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提供省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在接到省外办出具的同意参团的复函后下达的与征求意见函内容一致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批件》。
五、提供下达任务批件的单位给省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
附件3

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一、 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初次出国副县级以下人员出具审查批件,正县级以上党政干部或再次出国人员提供备案表。副地级以上领导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四、向市外事管理部门交纳500元护照押金和20元护照保管费。
五、填写出国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六、提供护照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七、 提供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八、前往免签国家的,在申领因公出国护照的同时,申领出境证明。
附件4

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出具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地级领导干部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赴港澳通行证事项表(市外事管理部门办理)。
四、填写赴港澳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五、提供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六、提供赴港澳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5
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一、提供任务批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
三、提供前往国邀请函。
四、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外交部统办国家一式三份,其他国家一式二份)。
五、填写前往国驻华使馆提供的签证申请表及照片。六、提供有效期八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前往美国
需提供有效期18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
七、提供护照复印件。
八、前往国使馆收取的签证费(各国使馆收费标准不同)。
九、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英文派遣函、费用证明、职务证明。
十、 培训团需出具培训审核件。





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
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和《甘肃省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省委办发〔2000〕1号)及《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审查
1、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指标的单位,要根据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选择适当人员。
2、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选派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对背景特殊和情况复杂的人员,要进行专项审查,并形成由单位领导签名负责的书面审查意见。
3、负有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所报材料和选派人员的档案,坚决杜绝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和审查批件名不符实的问题。
4、各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必须按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申领因公出国护照,严格实行护照专办或护照专办委托制度。
5、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与出国任务一起办理审查手续,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凭备案审核回执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领护照。
6、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组团单位必须事先向省外办书面征求意见。经省外办书面同意后,出国人员方可持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外办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参团单位和外事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
1、加强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申领和使用,须按照程序,一事一报,一事一批,并按照出国任务批准内容,只限在批准的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和时间内,只准本次使用。未经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权的机关批准,不论由谁承担费用,均不得持因公出国护照擅自出国和赴港澳或擅自在境外绕道旅行。
2、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授权保管、责任到人的原则。经授权的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护照的收缴、保管及上交工作。
3、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申领单位负责收缴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保管。省内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组团单位负责收缴后交省外办保管,将省外办护照收缴证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
4、根据省外办要求,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交回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报省外办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新的护照。对多次督促仍不上缴护照的单位,省外办停办该单位的因公出国护照申请。
三、建立和实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责任制
1、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要按照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任务报批、人员审查、护照颁发和签证申办等各个环节,承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都要签名,谁签署谁负责。
2、负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审核职责的单位(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的报批把关,对出国(境)任务报批的所有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如任务报批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为出访任务不当、团组人员过多或出访国家过多,以及给不该出访的人员或团组办理报批手续的,特别是由此出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审核单位要承担直接责任。
3、负有人员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负全责。如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认真进行审查,造成叛逃、出走、非法移民等严重后果的,该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直接责任。
4、申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和申领护照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证件、批文,异地申领护照等,除经办人、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一定责任外,主管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5、各级财务、外汇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加强管理。对滥用职权、违章办事、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查明情况,通报批评,并追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6、凡使用公款和利用其他单位的资助通过因私渠道办理手续出国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四、强化对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安全防谍保密教育
被批准出国团组的组团单位,负责对团组人员进行遵守外事纪律、防谍保密和安全等教育。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和材料出国,严禁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要妥善保护好随身携带的内部资料,出访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和破环,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绝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严防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劫、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已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领导干部人员中,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逾期不归)、叛逃等事件,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积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查处。
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共白银市纪委、白银市委组织部、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的外交路线和对外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涉外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对需赴国(境)外进行招商引资、商务谈判、签约、促销、科教合作、文化交流、体育比赛、友好城市交往、国外培训等活动的领导;严禁通过旅游等渠道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保证因公出访工作健康有序。
(三)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市的外事、涉外工作,研究解决外事、涉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制定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
(五)研究、处理、决策全市外事、涉外工作重大事项。
(六)贯彻执行省委外事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机构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总体设想,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综合了解分析全市外事、涉外活动的情况及动态,及时向市外事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及时报告中央对重大国际问题、国内问题的表态口径,通报中央有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
(三)草拟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出访计划和外事工作制度;审核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出国管理或赴港澳旅游以及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的监督。
(四)负责全市涉外事务及境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
(五)办理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具体事宜。
(六)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出国任务报批和管理工作等涉外事务,了解、检查本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本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汇报;检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八)承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布署下半年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提议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个别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其所在单位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邀请非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其它规定

(一)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管理、使用。
(三)本制度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


颁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301  颁布单位: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集中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河南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已经成立,办公室已于3月5日正式开展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监察厅(郑州市顺河路29号),举报电话为:0371-6359900。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企业经营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企业经营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规定,尤其是2001年以来开展了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传销、强化税收征管、规范建筑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以及整治安全生产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召开了第三次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对投资环境进行了专项整治,企业经营环境有了一定好转。
  (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省企业经营环境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一些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行政不规范,“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屡禁不止,企业负担沉重;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随意执法,吃拿卡要,甚至以权谋私;一些企业周边治安环境较差,欺行霸市和侵占企业利益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制约着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从全省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企业经营环境整治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
  (四)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总体要求是:牢固树立抓环境就是抓机遇、抓开放、抓发展的指导思想。实行党委、政府负责,纪检监察牵头,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格局,努力营造统一稳定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正严明的法制环境、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和团结鼓劲的舆论环境。
  基本工作思路是:以治理“四乱”为重点,以促进政府职能和干部作风转变为核心,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手段,狠抓治标,形成氛围,着力治本,巩固成果,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使全省企业经营环境有明显改善。
  二、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重点
  (五)整治企业经营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当前,首先要抓住那些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务求取得实效。这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是严厉查处“四乱”、整顿执法队伍、整治企业周边环境等。
  1.严厉查处“四乱”。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坚决杜绝违规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严肃查处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重复收费以及少服务甚至不服务也收费的行为,解决一些政府部门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向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问题;严禁任何单位利用权力和行业管理职能随意向企业集资和摊派;坚决制止各种违反规定、随意罚款和超标准罚款的行为。
  2.整顿执法队伍。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随意执法、粗暴执法、以言代法、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严厉查处执法犯法、吃拿卡要的腐败行为,保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3.整治企业周边环境。加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哄抢、强装强卸、强买强卖以及诈骗、报复、陷害企业经营者或客商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企业周边地区无重大治安案件和滋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案件,努力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经过全省范围内的集中整治,使政府行为进一步规范,“四乱”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企业周边环境进一步好转,企业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集中整治的方法步骤
  (六)从2002年4月到2002年12月,对全省企业经营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大体分为3个阶段:
  1.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时间为1个月左右)。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省企业经营环境整治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在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联系实际开展讨论,统一思想,营造氛围,树立“人人、处处、事事都是发展环境”和“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的认识,为深入开展企业经营环境整治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2.自查自纠,边整边改(时间为6个月左右)。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认真开展一次大检查,通过自查自纠,查摆、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坚持开门整治,主动征求企业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邀请同级人大、政协组织以及辖区内的企业对政府重点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和评议的意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要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查起,从企业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从企业最企盼的事情做起,尽快使企业感受到整治工作的成效。
  3.总结工作,检查评价(时间为1个月左右)。各省辖市市委、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于2002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委、省政府。届时,省委、省政府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组成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企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整治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对于整治工作不力,企业经营环境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图形式、走过场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的措施
  (七)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与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坚决杜绝在机构改革中将政府职权转移给事业单位,扩大自收自支范围的做法;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真正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每人至少要对口联系一家国有企业、一家民营企业,而且每年到对口联系企业调研不得少于2次。要强化服务意识,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凡涉及企业的政策出台前,都要充分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以及政府承诺、限时制、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等方面,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八)严禁各种形式的“四乱”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规定的“九个严禁”,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检查,要规范管理,限定次数。要坚决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避免企业在同一时间接待多个检查。检查中不得向企业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收费行为,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对涉企收费实行公示制及“两证一票一卡”制度(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行政收费发票、企业交费登记卡),监督执收执罚单位履行收费登记制度,坚决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和下达罚没(创收)指标的行为,做到收支彻底脱钩、收缴彻底分离;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权力和行业管理职能,以搞创建活动、公益活动、综合治理、经贸活动、征订报刊等为名,随意向企业摊派和集资。要把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真正落实到企业,同时,继续开展对收费、罚款、集资和各种摊派项目的再清理,能合并的予以合并,该降低标准的要降低标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取消、合并、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如数限期退回,无法退回的上缴上一级财政。凡发生“四乱”、加重企业负担的,相关企业可凭收费单据到所在市市级财政部门领取同等数额的款项,然后由财政部门从收费单位经费或财政专户中加倍扣除。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坚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那些将执法权力商品化,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名,行敛财谋私之实的腐败分子,要坚决予以严惩。对那些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害群之马,要坚决绳之以法。对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对那些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地痞、无赖、村霸和流氓恶势力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对与社会恶势力相互勾结,充当保险伞的机关公务人员,要坚决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周边地区各种收购站、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进行清理整顿,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这次集中整治中,省纪检监察部门要抓住一批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严肃处理,真正做到违者必究,取信于民。对涉企“四乱”案件以及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刑事案件不予重视、有案不查、查而不结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该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十)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要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今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政策措施等凡是能够公开的,要一律公开,增加透明度;要实行企业经营环境综合评价制度,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办法;要加强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行风建设,开展行风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人大、政协的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开辟渠道;要鼓励举报,建立举报中心,设立公开的举报投诉电话,在企业设立意见箱,认真受理企业举报。
  (十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深入开展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执法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从严执政,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实施处罚必须出示法律法规依据。要根据职能任务的需要,逐步优化执法队伍结构,使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要确保执法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彻底杜绝因财政供给不足而造成的以费养人现象。
  (十二)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法规尊严。按照我国入世以后的国情,要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清理和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罚没项目,特别要彻底清理依托职能部门的垄断性和强制服务性的收费项目。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不断巩固、扩大整治企业经营环境成果。省监察部门要对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尽快研究制定严格的、操作性强的企业发展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维权意识。要充分发挥企业管理协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维护企业权益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坚决抵制和举报“四乱”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采取法律、制度和舆论等多种措施,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四)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努力使全省企业经营环境尽快明显好转。
  (十五)实行党委、政府负责制。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负总责。工商、技术监督、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对本系统负责,同时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其他部门对本机关及直属单位负责,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强化县(区、市)、乡(镇)党委、政府和有执法权的部门基层单位的整治责任。
  (十六)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企业经营环境整治工作。整治企业经营环境以外的其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工作仍由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七)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由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加强配合。查处“四乱”工作由省纠风办会同省减负办、经贸委、计委、财政厅、审计厅、检察院具体负责;整顿执法队伍工作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整治周边环境工作由省公安厅会同省监察厅、工商局、经贸委、法院负责。各具体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责任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步骤,抓紧开展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工作。各负责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政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纪检监察部门要抓住有关部门和个人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彻查严处。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加大宣传力度,既要有声势,又要把握分寸,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派出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各部门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进行通报。